3月18日,中國海商法協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在北京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同步發布《中國海商法協會臨時仲裁規則》(以下簡稱《海協臨時仲裁規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臨時仲裁服務規則》(以下簡稱《海仲服務規則》)。兩規則于2022年3月18日起同步施行。
《海協臨時仲裁規則》內容涵蓋了臨時仲裁程序的各個階段,體現了臨時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程序靈活高效的優勢,對包括規則適用范圍、送達和期限、仲裁地、仲裁語言、仲裁庭的組成、追加當事人、合并開庭、臨時措施、預備會議、舉證和質證、裁決、仲裁費用等臨時仲裁全流程作出系統規定,力求以最簡潔的程序規定保障臨時仲裁順暢高效進行。
此次制定發布“臨時仲裁規則”,有助于提高航運軟實力,推動航運貿易高質量發展,助力海洋強國建設。
《海仲服務規則》屬于特定臨時仲裁服務操作規范,旨在履行好《海協臨時仲裁規則》規定以及當事人約定的由海仲擔任“指定機構”的服務職責。
出臺《海仲服務規則》旨在順應中國仲裁市場逐步對外開放的趨勢,有效推進臨時仲裁落地,滿足中外當事人多元化仲裁服務的實際需求,推動中國服務貿易高質量發展。
臨時仲裁作為國際商事仲裁尤其是海事仲裁最早采用的爭議解決方式,至今仍以其靈活、快捷、經濟的優點具有很強的生命力,并被世界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紐約公約》)所認可。
據了解,國際上具有示范意義的臨時仲裁規則一般均由商協會制定發布。海協遵循國際慣例首次在國內制定并發布“臨時仲裁規則”,海仲同步配套制定并發布“臨時仲裁服務規則”,兩者相互銜接,有機結合,共同率先開展臨時仲裁服務,這在國內尚屬首創。